question-icon 竣工验收日期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事宜,对竣工验收日期的确定不是很清楚。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竣工验收日期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我们实际操作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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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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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日期在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节点,它涉及到工程的交付使用、质量责任的转移以及工程款的结算等多方面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竣工验收日期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第一种情形,“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是比较常见和容易理解的。当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后,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此时的日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竣工日期。 第二种情形“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是为了防止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有些发包人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如资金紧张等,故意不进行验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交了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即使发包人没有组织验收,也会以提交报告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工程未经过正式竣工验收时,如果发包人提前使用了该工程,那么就视为发包人认可了工程的质量,此时以其实际占有工程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这是为了督促发包人遵守工程建设的程序,同时也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竣工验收日期的确定方式,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其他相关方,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避免在工程竣工环节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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