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租了套房子,跟房东说了我要装修一下,房东也同意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装修方面有啥法律规定不?装修花的钱最后咋算?万一没租到期要搬走,装修的东西又该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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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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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当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时,有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双方的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添附物的概念。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在租赁房屋上增添的附属物就属于添附物。对于这些添附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 如果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因为这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为了自身使用便利而进行的装修投入,已经在租赁期间内获得了相应的使用利益。 若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这里的现值损失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当前状态下的实际价值。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当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而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照不同情形处理。如果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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