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到期或被解除时,承租人所做的装修装饰该如何处理?

我租了个店面做生意,自己花钱装修了一番。现在快到租期了,不确定到期后这些装修该咋处理。也不知道如果中途合同被解除了,装修又该咋算。想了解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承租人做的装修装饰是怎么规定处理方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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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租赁合同到期或被解除时,对于承租人所做的装修装饰的处理,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处理原则的。 首先遵循有约定依约定的原则。如果租赁合同里已经清楚地写明了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装修装饰怎么处理,那就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来执行。 要是合同没有约定,这时候就要分情况来看了。第一步先看承租人当时的装修有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同意,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把装修恢复成原来的样子,或者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要是经过了出租人同意,接着再看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合。这里解释一下“是否形成附合”,简单来说,未形成附合就是指房和物可分离,像安装的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或者抽油烟机等;形成附合就是指两者紧密结合,只能通过破坏的方式分离或者成本很高,比如铺设的地砖、吊设的天花板及刷油漆的墙壁等。 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过要注意不能对房屋造成损坏,不然得恢复原状或赔偿。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又要分以下几种情况: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依据相关法律,承租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这里“残值”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平均分摊,再根据合同的解除时间来确定剩余尚未租赁期间内的附合装饰装修物价值;要是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可主张上述残值损失。但有个例外,如果出租人同意对附合物加以利用的,应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当然补偿费需在剩余的可利用价值的范围内;要是合同解除是由双方违约导致的,此时按责任大小来承担费用,谁的责任多谁承担的费用就多;当双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比如政府征收房屋,因为双方均无过错,所以采用公平责任原则,一般是平均分担。 相关概念: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在租赁合同装修装饰语境中,即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紧密结合,难以分离或分离成本过高 。 残值: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平均分摊,再根据合同的解除时间来确定剩余尚未租赁期间内的附合装饰装修物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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