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租了一套房子,当时经过房东同意后进行了装修。现在租赁关系要解除了,我想知道之前的装修投入该怎么算。是能让房东补偿我,还是我得自己承担呢?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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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的处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这属于侵犯出租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此时若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或主张损害赔偿,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其次,要是经过了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且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那么装修的处理依据双方的约定。若双方在租赁关系正常终止时或在此之前,均未对装修价值支出负担达成一致,则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处理。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后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作价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因装修造成房屋受损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中有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另外,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权,如果要恢复彼此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划算。作为承租人对租用房屋的装修,其实质就是民法所规定的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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