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关保证的法律小知识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往来事务,涉及到需要有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但我对保证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太清楚,比如什么样的人能当保证人,保证都有哪些方式。想了解下关于保证在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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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在法律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简单说,就是有人借钱,另一个人站出来说要是借钱的人不还,我来还。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不过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只有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通常也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等情况时,保证人不得行使该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相关概念: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抗辩权: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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