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公司法中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最近发现有其他股东出资不到位。我想了解在新公司法下,这种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会产生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有什么影响,法律是如何规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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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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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里,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概念。股东出资不到位指的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等要求向公司缴纳出资。这可能表现为完全未出资、部分未出资或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等情况。 从对公司的侵权责任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有义务向公司补足未缴纳的出资。比如,某股东认缴出资100万,但只出资了50万,那么他就需要再向公司缴纳剩下的50万。 其次,对于其他股东的侵权责任方面,由于出资不到位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进而损害其他已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就像上述提到的,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其他股东基于对所有股东都会按约定出资的信任参与公司经营,而出资不到位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给其他股东带来了潜在的损失。 此外,从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来看,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公司对外负债200万,而公司资产只有150万,此时如果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剩余的50万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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