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遇到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到底该遵循哪个规定,也不明白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是如何确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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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规章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主要是为了适应地方的特殊情况和需求,解决本地的具体问题。 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通常是为了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它们的效力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地方的意志和实际情况,而部门规章体现了国家某一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要求,当两者出现冲突时,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协调解决,以保障法制的统一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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