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我家里人遭遇了重大医疗事故,现在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清楚要走什么流程来处理这件事。我想了解一下,从发现事故到最终解决,整个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每个环节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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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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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是报告。当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接着是调查和封存。医疗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等。这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证据被篡改或丢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之后是鉴定。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后是处理和赔偿。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等级、情节等因素,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执行,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医疗机构与患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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