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抚养弃婴7年被判归还后该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挺闹心的。我朋友之前捡到个弃婴,出于好心就养了7年,结果现在法院判要归还。他心里特别舍不得,而且也不知道后续该咋做。想问问这种情况下具体要怎么处理啊,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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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男子需要按照判决将孩子交还给相关部门。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找到了,应劝导他们把孩子领回家;要是父母不愿接回孩子,居委会应当出面进行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让孩子的父母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民捡到弃婴,应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部门报警。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这是因为任何市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或将弃婴转送他人,私自收养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 如果男子想要合法收养弃婴,在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需要走一定的程序。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符合条件后,收养弃婴的程序如下: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接着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相关概念: 收养关系: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通过法律程序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登记手续:是使收养行为合法化的必要程序,通过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和规定流程,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从而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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