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在医院看病后感觉身体状况反而变差了,怀疑是医疗过程出了问题。我想了解下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方面的司法解释,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判断医院有没有责任,我的权益该怎么保障,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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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主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规定,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在责任认定方面,根据该司法解释,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果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意味着患者在维权时,首先要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了损害。若无法直接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对于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司法解释也对这些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依据相关法律,医疗损害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总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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