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下面来详细阐述其构成要件。 首先,主体要件方面,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比如各类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等。患者及其家属则是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明确了医疗纠纷主体中医疗机构的范围。 其次,医疗行为要件,要有医方的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例如医生为患者进行手术、开具药方等都属于医疗行为。 再者,损害结果要件,患者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损害结果通常是指患者生命健康权所遭受的损害,比如身体损伤、残疾、死亡等,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像因医疗事件导致的焦虑、抑郁等精神痛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损害结果是构成医疗纠纷可能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最后,因果关系要件,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医方的医疗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如果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医疗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往往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例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感染,如果经过鉴定,感染是由于手术过程中消毒不严格等医疗行为导致的,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是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等非医疗行为因素导致的感染,就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