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取证流程是怎样的?


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类型。证据主要分为病历资料、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实物证据则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证人证言是指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的人所提供的证词。 接下来我们说说取证的流程。第一步是封存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第二步是收集实物证据。如果怀疑医疗纠纷与药品、医疗器械等有关,应当及时收集相关的实物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三步是寻找证人证言。可以寻找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的人,如患者的家属、朋友、同病房的患者等,让他们提供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并在证言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步是进行医疗鉴定。如果双方对医疗纠纷的原因和责任存在争议,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整个取证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要注意保持冷静,依法依规进行取证。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