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归责原则包括哪些?
我最近卷入了一起医疗纠纷,想了解一下在这类纠纷中,法律判定责任归属时依据的原则有哪些。我不太清楚具体有什么原则,也不知道这些原则会如何影响纠纷的处理结果,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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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归责原则是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就是指他们在医疗行为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切错了部位,这就属于有过错,医疗机构要为此负责。 其次是过错推定原则。在特定情形下,患者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是直接推定其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例如,医院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就会被推定存在过错。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目前在医疗纠纷领域,只有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也就是说,只要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患者损害,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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