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离婚能分到房子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我有精神残疾,目前居住的房子情况比较复杂,不清楚在法律上怎么算。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有精神残疾的情况,离婚时能不能分到房子,是怎么分的,心里特别没底,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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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残疾离婚能否分到房子这一问题,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一般是均等分割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是一人一半。即便精神残疾一方可能存在生活上的不便,但这并不是剥夺其平等分割共同财产权利的理由。 其次,如果房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并且没有加另一方名字,或者是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房产,那么在离婚时这房子就归个人所有,精神残疾方不能要求分割。像一方在结婚前就买好的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其一人名字,这种情况就属于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精神残疾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比如没有住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帮助的形式可以是给予一定期限的房屋居住权,也可以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等 。比如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法院可能会判决其给精神残疾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帮助,或者让精神残疾方在一定时间内继续居住在原房屋。总之,精神残疾离婚时在房产分配上,既要遵循财产性质的规定,也要考虑对困难方的照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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