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有哪些修改?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是常见的执行措施。查封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进行就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进行处分;扣押则是将财产转移至特定场所,由法院进行保管,被执行人无法再使用该财产;冻结通常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权益,限制其进行交易或支取。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规定进行修改,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最新的修改中,可能会进一步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另外,修改内容也可能涉及到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管和处置。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一般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在处置方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偿债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这些修改都是为了让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合理,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这些修改内容有助于更好地应对执行案件,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