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在南京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最近公司说要辞退我。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南京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是按工作年限还是有其他计算方式?要是公司违法辞退,又该怎么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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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有多种情况。 首先是一般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比如工作了3年,就支付3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你这十二个月工资总和是6万元,那月平均工资就是5000元。 要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还有一种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况。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按照正常经济补偿应给你3个月工资,违法辞退就需要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另外,用人单位存在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情况,比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但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相应过错。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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