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紧急避险成立时是否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

我想了解下紧急避险方面的法律知识。我遇到个情况,好像涉及紧急避险,但不确定是不是真的属于。我就想知道,紧急避险成立的时候,是不是一定得有威胁合法利益的情况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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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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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紧急避险成立时,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现实危险存在。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这里所说的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自然灾害(像洪水、地震、台风等)、动物的侵袭(例如被恶狗追赶)、人的危害行为(比如遭遇不法分子的追杀)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威胁合法利益的情况,就不存在需要通过损害较小合法利益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必要,紧急避险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当合法利益面临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时,行为人才可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成立时,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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