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目前《婚姻法》已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规范彩礼返还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彩礼的概念。彩礼一般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家给予女方家一定数量的财物,其目的往往是促成婚姻的缔结。它带有一定的习俗性质,是基于当地的传统和习惯而进行的一种财产赠与行为。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比较好理解。比如男女双方只是举办了订婚仪式,给了彩礼,但最终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这是因为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未办理登记,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未确立,彩礼给付的目的没有达成,所以应当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里强调的是虽然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比如登记后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是因为结婚登记不仅仅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双方要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没有共同生活,彩礼给付的意义就没有实现,所以法律支持返还。 第三种情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给付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体现了法律对给付方权益的保护,避免因彩礼给付而使给付方生活陷入绝境。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并不是绝对的全额返还,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返还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