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存档有哪些新规定?


电子发票存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新规定对其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及依据。 首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规定,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对于电子发票而言,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只进行电子存档。这些条件包括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其次,《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也强调,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这意味着,即便将电子发票打印出来用于报销等操作,也不能丢弃电子发票的原始电子文件,而要进行妥善的电子存档。 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电子发票存档时,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一方面要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另一方面要建立规范的存档制度和备份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同时,要注意电子发票与相关业务的关联性,保证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