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解释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算寻衅滋事。比如,有些人没事就去故意挑衅他人。另外,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相关行为的,通常也算,但要是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的除外。而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一些行为,一般不算,不过经有关部门处理后还继续破坏社会秩序的就除外了。 其次,对于不同寻衅滋事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标准也有详细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像导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况,就属于“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这样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进行等情形,属于“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一定价值标准,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等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然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要根据场所性质、活动重要程度、人数、时间以及受影响范围与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另外,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且未经处理的,有相应处罚规定。还有,如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其他更重罪名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最后,在处罚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相关概念: 寻衅滋事: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对某些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一种法律评价,达到这种程度意味着犯罪行为性质比较严重。 情节严重:同样是对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法律评价,比一般情况更严重,影响更恶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