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手段不包括哪些?

我对贪污罪挺感兴趣的,想了解一下它客观方面的手段。我知道有一些手段是包含在贪污罪里的,但不清楚哪些手段是不包括在其中的,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讲这方面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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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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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要明确贪污罪客观方面手段不包括哪些,我们先得了解其包括的手段以及构成要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里明确了贪污罪客观方面常见的手段为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 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比如将自己保管的公款直接占为己有。窃取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像仓库管理员偷偷将仓库里的物资拿出去卖。骗取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虚报开支来骗取公款。其他手段是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 那么,贪污罪客观方面手段不包括与职务便利无关的手段。如果一个人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去获取财物,那就不属于贪污罪的范畴。比如一个普通人在街上捡到公共财物后据为己有,这只是普通的不当得利或侵占行为,而不是贪污,因为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还有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合法的劳动报酬获取财物,也不属于贪污手段。另外,一些暴力抢夺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不是基于职务便利实施的,也不构成贪污罪,而可能构成抢夺罪等其他犯罪。总之,判断是否属于贪污罪的手段,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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