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老式电话买给学生吃导致学生中毒谁该承担责任?

我遇到个棘手事,有人把老式电话买给学生吃,结果学生中毒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啊?是买电话的人,还是学校,还是其他什么人呢?特别想弄清楚具体的责任划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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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这种老式电话买给学生吃导致学生中毒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首先,对于在校学生在校园餐厅发生中毒事件,如果中毒是因为学校餐厅提供的食物问题导致,学校通常需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无直接监护权,但有责任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义务,理应对学生的生命安全负责。即便学生已年满18周岁,若在学校餐厅用餐后出现食物中毒情况,学校也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如果中毒原因能明确是校外人员买老式电话给学生吃造成,且学校不存在管理失职等情况,那么买电话的人要承担主要责任。比如,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学生饮食安全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如禁止校外食物进入校园但未能有效阻止此次事件,学校责任相对会减轻。如果学校对校园内可能出现的危险物品监管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有人买老式电话给学生吃的行为,学校也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学校内部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若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像校长作为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作为直接责任人,如果有未教育学生、未制止学生私带不洁食物等情况,也会面临相应责任追究。 总之,责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中毒的具体原因、学校和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各方对于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责任遵循上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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