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有什么意见?

我开车的时候被查出醉酒驾驶,现在很担心会面临刑事处罚。想了解下两高两部对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具体有啥意见,我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和考量因素,心里没底,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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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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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主要是为了规范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在意见里明确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像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其次,对于一些从重处罚的情形也有规定。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再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最后,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总之,两高两部的这个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明确了各个环节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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