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赔偿责任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我涉及到一个赔偿纠纷,有人说对方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不太清楚补充赔偿责任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责任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确定的呢?是先由谁赔,后由谁赔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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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在法律中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当直接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时,补充责任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原理上讲,补充赔偿责任有明确的先后顺序。首先,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或者主要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按照“谁侵权,谁负责”的基本法律原则,他们理所应当首先承担赔偿义务。比如在一些校园侵权案件中,如果学生甲打伤了学生乙,那么学生甲及其监护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应当先对学生乙进行赔偿。 当直接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补充责任人就需要登场了。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直接责任人无法足额赔偿。例如,在一些安保义务纠纷中,商场的安保人员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在商场内被第三人打伤。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那么商场作为安保义务人,就需要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补充赔偿责任有相关规定。比如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补充赔偿责任的先后顺序和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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