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个税申报应选劳务报酬还是正常工资薪金?


在判断兼职人员个税申报是选择劳务报酬还是正常工资薪金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这部分报酬就是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对于兼职人员,如果与兼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单位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兼职人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就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申报。比如,有些兼职人员在兼职单位固定时间上班,接受单位的考勤管理等。 如果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偶尔提供劳务,不接受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来获取报酬,那么就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个税申报。例如,自由职业者为某个公司提供一次性的设计服务等。 此外,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会和工资薪金所得等一起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