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我国,当涉及到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需要遵循一系列明确的法律原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原则及其法律依据。 首先是限定继承原则。简单来说,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是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比如,被继承人留下了价值 50 万元的遗产,但债务有 60 万元,那么继承人最多只需用这 50 万元遗产来偿还债务,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 10 万元债务,继承人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这一原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其次是保留必留份原则。这是为了保障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清偿债务之前,应当先为这些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例如,被继承人有年迈体弱且无收入来源的父母,在处理遗产时,要先为他们留下足够维持生活的财产,剩余的遗产再用于清偿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必留份原则的实施。 再者是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当被继承人既存在债务又有遗赠时,应当先清偿债务,再执行遗赠。比如,被继承人将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他人,但同时还有未偿还的债务,那么应该先用遗产偿还债务,剩余的部分才可以按照遗赠进行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后是连带责任原则。如果有多个继承人,那么他们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继承人偿还全部债务,该继承人偿还后,有权向其他继承人按照各自继承遗产的比例进行追偿。比如,有三个继承人,分别继承了遗产的三分之一,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一个继承人偿还全部债务,该继承人偿还后,可以向另外两个继承人分别追偿三分之一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综上所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遵循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有助于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