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征用集体土地有着严谨且法定的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在实施征收前,征收方要在确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发布预公告,告知大家具体征收范围、目的,以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公告要以方便老百姓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且公告时间至少十个工作日。在预公告期间,被征收人不能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不然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虽然预公告不具法律效力,但它是法定程序,若没看到,土地征收程序可能不合法。 接着是调查土地现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相关部门会对土地现状实地查勘,查明土地位置、权属、面积等情况,调查前一般会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调查结果需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若有错误可提出。同时,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评判,确定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且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然后是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完成上述程序后,结合调查结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如果多数被征收人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还需要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之后是征地审查等后续程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会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比如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这些方案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查等一系列流程,最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总之,整个征用集体土地程序依法进行,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