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案件移交检察院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标志着案件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侦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当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侦查即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接着是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起诉的法律依据等内容。 然后是移送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将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些材料包括各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必须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之后,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经过审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