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取保的条款有哪些?


检察院不批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条款和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目前的证据还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但案件还需要进一步侦查,那么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具体如下: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意味着不判处主刑。当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这样的刑罚时,可以取保候审。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的“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况。如果不存在这些社会危险性,就可以考虑取保候审。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这类特殊人群,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取保候审。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有办结的情况,这时就可以取保候审。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也对检察院不批捕和取保候审作出了细化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逮捕条件,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得批准逮捕。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不批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又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