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产品质量异议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买了一批货物,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但不确定还能不能找卖家处理。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产品质量异议期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还在异议期内吗,具体该怎么判断这个异议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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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产品质量异议期是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它指的是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时,能够向卖方提出异议的时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这意味着,如果买卖双方事先约定了检验期限,买方就需要在这个期限内检查货物,并及时把质量不符的情况告知卖方。要是超过了这个约定的期限没有通知,法律上就会默认货物质量是符合要求的。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比如,对于一些容易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合理期限可能就比较短;而对于一些需要经过安装、使用一段时间才能发现问题的产品,合理期限可能会相对长一些。此外,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这是对没有约定检验期限情况下的进一步规定,为买方提出质量异议设定了一个最长的时间限制。不过,如果产品有质量保证期,就以质量保证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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