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我申请了财产保全,现在担心自己在后续执行过程中,能不能比其他债权人优先获得赔偿。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财产保全的优先受偿权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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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财产,保证以后法院判决能顺利执行。 那么财产保全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呢?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的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是不同的概念,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不是执行措施。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那么该债权人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另外,如果是在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债权人(即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实践中可能会适当多分一定比例的执行款,但这也并非绝对的优先受偿权。 总之,单纯的财产保全本身通常不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权,最终的受偿顺序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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