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终止调查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了涉及行政处罚的事情,执法部门说要对案件进行调查。我不太懂这里面的门道,想知道在行政处罚法里,什么情况下会终止调查,终止调查有啥影响,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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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法中,终止调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它指的是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定的情形,使得调查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调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终止调查:一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这意味着经过调查,行政机关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说,有人举报一家商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机关经过详细调查,没有发现该商店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就属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终止调查。 二是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行政处罚是有追诉时效的,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后,在规定的追诉时效内没有被行政机关发现,那么之后即使发现了,也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此时就应当终止调查。 三是当事人死亡的。如果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死亡了,那么基于责任自负的原则,就无法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也需要终止调查。终止调查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不会因为该次调查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行政机关也不能再基于该次调查继续对当事人采取进一步的行政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其他需要进一步处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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