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立案后不追究是否需要再次做笔录?

我遇到个事儿,警方已经立案了,可后来又说不追究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还需不需要再去做一次笔录啊?心里有点没底,也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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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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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立案后不追究是否需要再次做笔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而不追究通常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至于是否需要再次做笔录,这并没有绝对的规定,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在一些情况下,即便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为了完善案件的调查资料、记录案件的处理结果等,司法机关可能会要求相关人员再次做笔录。例如,如果在立案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一些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即便最终决定不追究,也可能会再次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 然而,也有很多时候不需要再次做笔录。比如案件事实非常清晰,证据确凿,不追究的原因明确且不存在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司法机关就可能不会要求再次做笔录。所以,立案后不追究是否需要再次做笔录,要以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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