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纳扣除金额是多少?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有多项可以扣除的项目。 首先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指的是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比如,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支付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就属于这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其次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它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例如,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就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这部分费用同样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可以扣除。 然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它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另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最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是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纳扣除项目较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计算,以确保依法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