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节点是怎样的?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就一起生活了,周围人都觉得我们是夫妻。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节点是咋规定的呀?我这种情况算事实婚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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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所形成的一种婚姻关系。不过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特定的时间节点。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在这个时间之前,男女双方就像正常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具备结婚的条件,例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即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之后,单纯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只有补办了结婚登记,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明确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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