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为有效?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像夫妻一样生活多年,还育有子女。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我们这种情况算事实婚姻吗?事实婚姻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会被认定为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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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不同时间阶段有不同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之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单纯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为了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所以,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想要婚姻关系有效,就需要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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