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客观性与待证事实有什么关系?
我在处理一个纠纷时,涉及到证据的使用。我不太明白证据的客观性到底和待证事实有啥关联。比如我手上有一些资料,我觉得能证明事情真相,但又不确定它因为客观性方面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想了解下这两者之间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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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客观性,简单来说,就是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人们凭空想象或者捏造出来的。它是客观世界中实际发生或者存在的事物。而待证事实呢,就是在一个案件里,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的事实情况。 证据的客观性和待证事实有着紧密的联系。证据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它能够帮助我们去认定待证事实。只有具备客观性的证据,才有可能准确地反映待证事实的真实面貌。如果证据不客观,是虚假的,那依据这样的证据得出的关于待证事实的结论肯定也是错误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强调了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用来证明待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也是为了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客观性,从而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这一待证事实。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官会对证据的客观性进行严格审查。比如,对于证人证言,法官会考虑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因素,来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对于书证、物证等,会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被篡改等。只有经过审查确定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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