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一个较为严谨且有明确步骤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鉴定的委托。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委托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自行委托鉴定时,当事人要注意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有效性。 接着是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鉴定机构就会受理该鉴定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项目、要求、费用等事项。 然后进入鉴定的实施阶段。鉴定机构会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员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和评定。鉴定人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和专业知识,对伤者的伤残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例如,对于身体损伤,会检查伤者的肢体功能、神经系统等方面;对于精神损伤,可能会通过专业的心理测试等方法进行评估。在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需要积极配合鉴定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之后是鉴定结果的出具。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会详细说明鉴定的依据、过程和结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重新鉴定一般由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当事人在进行鉴定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