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形不包括哪些?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听说有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法律概念。我想了解下,到底哪些情况是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形呢?因为我担心日常工作中一些行为会不会不小心就涉及到这个罪名,所以想弄清楚具体不包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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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明确哪些情形不包括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内,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如果是通过自行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方式获得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信息,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行研发就是企业或个人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和研发能力,独立开发出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或经营方法。反向工程则是通过对市场上合法购买的产品进行拆卸、分析等手段,从而掌握其中的技术信息。 其次,权利人自愿披露的情况也不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范围内。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主动将其商业秘密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那么其他人基于这种公开或许可而使用该商业秘密,自然不构成犯罪。这是因为权利人已经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做出了处分,放弃了其秘密性。 另外,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情形也不构成犯罪。当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如果第三人在得知该商业秘密来源不正当后,继续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 总之,判断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关键在于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正当、是否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愿以及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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