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范围,指的是在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相关事宜进行投诉时,某些特定情形下相关部门不会对该投诉进行处理。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投诉通常不予受理。首先,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这种情况就不会再受理投诉。这是因为已经有过处理结果,如果没有新情况再重复处理,会浪费行政资源。比如之前对某鉴定机构的一次鉴定结果投诉过,司法行政机关也作出了处理,之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就可能不被受理。 其次,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投诉也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属于司法审判权的行使,是审判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活动监督管理的范畴。例如在一个民事案件中,法院采信了某份司法鉴定意见来作出判决,当事人对法院采信该意见有异议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是不会被受理的。 再者,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投诉也不在受理范围内。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庭审质证等法定程序解决,而不是通过投诉途径。比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法庭上提出质证意见,而不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另外,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投诉也不予受理。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是行业内的操作准则,相关部门会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日常监管中关注这些方面,而不是通过个别投诉来处理。如果当事人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程序或技术规范上有问题,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反映。 最后,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同样不会被受理。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对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如果投诉的事项与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无关,就不在其受理范围内。比如投诉鉴定机构的环境卫生问题,就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