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征地清场该怎么补偿?


二次征地清场补偿是指在土地已经被征收过一次后,再次因公共利益等需要对该土地进行征收并清理场地时给予土地权利人的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其计算通常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一般来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具体标准,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它的确定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有关,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上附着物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等;青苗则是指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总之,二次征地清场补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各项补偿都有其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