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法律第一百一十条的扣押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相关部门的扣押权力作出了规定。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相关内容。首先,了解一下扣押这个法律概念。扣押是指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剥夺物品占有人对物品的占有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调查和处理,防止证据损毁、灭失或者物品继续造成危害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其中就包括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意味着,执法部门要实施扣押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比如,食品的检验报告显示其某些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表明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执法部门不能随意进行扣押。其次,扣押是有法定程序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扣押时,需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执法依据。同时,要制作扣押清单,详细记录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这份清单会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另一份由执法部门留存。这是为了确保扣押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另外,关于扣押后的处理。被扣押的物品不能一直被扣押。如果经过调查,确定物品不存在问题,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将物品返还给当事人。如果物品确实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执法部门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比如销毁、没收等。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认为执法部门的扣押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向执法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扣押行为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断扣押行为是否合法。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扣押规定既赋予了执法部门维护食品安全的权力,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和维权过程中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