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以下叙述正确的是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
我前几天碰到有人对我进行不法侵害,我为了保护自己实施了正当防卫。但现在有点担心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我想知道在遇到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时,到底怎样的叙述才是正确的,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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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当我们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实施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这意味着侵害行为是违法的,比如故意的人身伤害、抢劫等行为。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而我们误以为有并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那就可能构成假想防卫,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在侵害行为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采取所谓的“防卫”,那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构成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例如,别人只是口头威胁但还没动手,我们就先动手打人,这就不是正当防卫;或者对方已经停止侵害并逃跑,我们再去攻击对方,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再者,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如果是出于报复等其他目的而对侵害人实施攻击,那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最后,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谓必要限度,就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侵害所需要的程度,比如别人只是轻微推搡我们,我们却用刀将其重伤,这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不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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