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严重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把别人店里的一些东西弄坏了,对方说要告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我很害怕,想知道这个罪的严重标准到底是啥,是看损坏财物的价值,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考量呢?我这情况会不会很严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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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毁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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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把公家或者私人的财物破坏、损毁了,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 要判断是否达到该罪的严重标准,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这一标准,就是说损坏的财物经过评估,价值达到五千元或者超过五千元,就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有人故意砸坏了别人一辆价值六千元的电动车,那就满足了这个标准。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强调的是毁坏行为的次数。哪怕每次毁坏的财物价值不高,但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也符合立案条件。像某人多次故意破坏小区里的公共健身器材,加起来有三次,就可能涉嫌犯罪。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突出了行为的公然性和多人参与性。比如,一群人在大街上公然砸毁店铺里的商品,这种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很容易达到犯罪标准。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例如,毁坏的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等,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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