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里有人突发心脏病,执照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是一家店铺执照的负责人,今天店里有个人突然心脏病发作了。我现在特别慌,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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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店里有人突发心脏病的情况下,执照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下面从不同情况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如果执照负责人对顾客突发心脏病不存在过错,通常无需承担责任。心脏病突发一般属于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意外状况,并非由执照负责人的行为直接引发。例如,负责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了安全的经营环境,没有做出可能诱发顾客心脏病发作的不当行为,像店铺内的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进行过度的噪音干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既然负责人没有过错,也就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执照负责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一是如果负责人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店铺内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滑倒后因惊吓诱发心脏病发作,这种情况下负责人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其过错行为与顾客心脏病发作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对顾客的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在顾客突发心脏病后,负责人有一定的救助义务。如果负责人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却不作为,导致顾客病情延误加重,那么也可能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虽然店铺负责人不一定属于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但从一般的道德和法律精神来讲,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帮助是合理的要求。比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等。 综上所述,店里有人突发心脏病,执照负责人是否担责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履行救助义务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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