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应当负担离婚前不知的债务?

我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突然冒出来一些我之前完全不知道的债务。我很困惑,也很担心这些债务会不会要我来承担。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离婚前我不知情的债务,我到底有没有责任去负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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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对于是否应当负担离婚前不知的债务,这得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要依据以下情形来判断: 首先,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两人都同意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钱后另一方也认可了,那这肯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为了家里日常买菜、交水电费、孩子上学费用等这些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而借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这些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其次,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大量借款去投资一些与家庭生活无关的项目,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就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即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转移。 相关概念: 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全部偿还债务,承担了债务的一方,事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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