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是否应兑现?


在房地产交易中,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是否应兑现,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售楼广告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售楼广告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这就意味着,售楼广告通常只是开发商吸引购房者的一种宣传手段,并不直接构成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然而,如果售楼广告中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那么情况就不同了。当售楼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时,该广告就构成了要约。比如,广告中明确提到了房屋的具体位置、户型、面积、价格,以及配套设施如幼儿园、游泳池等,并且强调这些都是确定的内容,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要约。一旦购房者基于该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开发商就必须按照广告内容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即使售楼广告不构成要约,但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广告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确认,或者购房者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曾以广告内容作为销售的重要依据,那么开发商也可能需要对广告内容负责。例如,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的沟通中,明确表示会按照广告中的内容来建设和交付房屋,那么这种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者在面对售楼广告时,要保持理性和谨慎。如果对广告中的某些内容非常在意,最好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购房合同中,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开发商未能兑现售楼广告中的承诺,购房者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