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间需要加顿号吗?
我在写法律文书的时候,涉及到列举多个法律法规,不太确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名称中间需不需要加顿号来分隔,加和不加好像都能读得通,所以想问问在法律规范的表达里,法律法规中间到底要不要加顿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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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的书写以及正式的表达中,关于法律法规中间是否加顿号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当法律法规名称作为并列成分出现在句子中时,一般是需要加顿号来进行分隔的。顿号在这里起到的作用是清晰地表明各个法律法规是相互独立的并列关系,方便读者准确识别和理解。例如,在描述相关法律依据时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里使用顿号让不同的法律法规名称界限分明。这符合《标点符号用法》中对于顿号用法的规定,顿号用于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 然而,当法律法规名称在句子中是以一种较为整体性、列举式的表述呈现,并且上下文能够清晰表明其并列关系时,也可以不加顿号。比如在一些法律条文的列举中,“下列法律法规适用于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种表述虽然没有顿号,但通过格式和语境,能让读者明确这些是并列的法律法规。 不过,从严谨性和规范性的角度出发,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避免产生歧义,使表达更加清晰准确,在法律法规名称中间加上顿号是更为妥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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