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强制执行从哪天算起?
我之前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我胜诉了,但公司一直不执行。现在我打算申请强制执行,可我不知道这个强制执行的时间是从哪天开始算。是仲裁裁决书下来那天,还是规定公司履行义务的最后一天,又或者是我申请强制执行那天呢?我想弄清楚这个时间的起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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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的起算时间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强制执行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对于劳动仲裁而言,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劳动仲裁中,如果仲裁裁决书明确规定了公司履行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义务的时间,那么强制执行的起算时间就是这个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例如,仲裁裁决书要求公司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工资,那么从第16日开始,如果公司还没支付,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要是仲裁裁决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那就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双方都没有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就生效了。通常这个上诉期是15天,过了15天没有起诉,就可以在这之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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