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权利义务承继是怎样的?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时遇到了问题,这个行政机关好像被撤销合并了。我想知道它之前的权利和义务会怎么处理,新的机关会继承吗?具体的继承规则和程序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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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权利义务承继指的是当行政机关出现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其原本拥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会由其他行政机关来承接。这一概念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连续性至关重要。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就意味着在行政诉讼领域,如果行政相对人要对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那么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将成为适格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义务承继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 此外,在行政复议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申请人应当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这同样表明了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新的行政机关要承接原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相关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当行政机关发生合并时,合并后的行政机关自然承继原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两个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合并为一个新部门,那么新部门要对原两个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享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同时履行对应的义务。而当行政机关被撤销时,若有明确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该机关承继权利义务;若没有明确的承继机关,通常会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总的来说,行政机关权利义务承继是为了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稳定性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了在不同情形下权利义务的承接主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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